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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猎捕国保野生动物 休宁一男子获刑

Posted on 2026-08-06 by [email protected]

日前,休宁县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一起涉野生动物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被告人汪某起犯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犯非法狩猎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依法没收作案工具,赔偿生态资源损失二万三千元。

经审理查明,2022年7月至9月期间, 被告人汪某起在休宁渭桥乡上前村梧干林组土名“竹山塘”位置的自家田地附近安放捕兽夹,先后捕获小野猪两头、白鹇两只、白颈长尾雉一只、灰胸竹鸡一只、灰背鸫一只、虎斑地鸫一只、鼬獾一只、赤腹松鼠二只。2022年12月, 汪某起将捕兽夹安放在上前村上管组的山上,捕获大野猪一头。汪某起将上述猎获物处理干净后存放在冰柜内。2023年1月13日, 汪某起使用捕兽夹在自家房屋的山后捕获雉鸡一只,处理干净存放冰箱中。同日,休宁县公安局齐云山派出所民警在工作中发现汪某起涉嫌非法狩猎,在汪某起家中查获上述非法猎获物肉制品和捕兽夹八只。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在汪某起户查获的涉案动物分别为野猪、灰胸竹鸡、灰背鸫、虎斑地鸫、白鹇、白颈长尾雉、雉鸡、鼬獾、赤腹松鼠。其中白颈长尾雉为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白鹇为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灰胸竹鸡、灰背鸫、虎斑地鸫、雉鸡、鼬獾、赤腹松鼠是“三有”动物。根据《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评估方法》及《陆生野生动物基准价值标准目录》,汪某起猎获的野生动物总价值为2300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汪某起非法猎捕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白颈长尾雉一只,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白鹇二只,价值共计20000元,其行为已构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汪某起在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非法狩猎罪。综合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性及认罪态度、悔罪表现、赔偿情况,遂作出前述判决。

记者 吴永泉 通讯员 休法

编辑 陶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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